横刻夜墨>都市>我竟然是白骨精 > 第一百三十八章 投射
    以及高中科举之后却引发另一段磨难,像是《琵琶记》《荆钗记》《香囊记》《鸣凤记》。

    以及《紫钗记》《邯郸记》《焚香记》《玉合记》(中举受陷,遇难分离)《金莲记》《紫萧记》《蕉帕记》《飞丸记》落第仅为中段过渡的穿插情节。

    和《玉簪记》《鸾鎞记》《玉环记》《玉玦记》最终仍以中举收束事件(落第-挫折-再试-中举)。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则是约定盟誓,所谓「约定盟誓」是指为角色人物之间有所承诺或约定,慎重一点的可能会以信物为凭,甚至请天神为证,而立下誓言的情节内容。

    这几乎是六十种曲中最常见到的约定盟誓之类型,同样受到整体戏剧题材的比例所影响。

    因为才子佳人剧既为所见剧本中的大宗,属于男女主角之间的盟誓约定势必成为此类情节最常见的内容。

    生旦二人在尚未进入婚姻关系之前已互许心意,或者是既成夫妇,却仍旧因为上京赶考或赴任官职种种理由而必须分离。

    为了保证也确立彼此情感的坚定不移,双方因此有所约定承诺。

    并且承诺的实践过程中或者出现变化,或者面临考验,然而最初已下的约定却也因此成为观众心头的一个悬挂与期待。

    从六十种戏曲的剧名观察所见,诸多剧本是以某一「对象」同时作为外在剧名提要与内部贯穿剧情节发展的关键物。

    此关键物或者在剧作家悉心安排之下有着别出心裁的戏剧效果或作用,更多时候关键物的设立则是作为男女主角之间有所约定承诺或姻缘相许时的一件信物。

    例如《霞笺记》中李玉郎与张丽容以题诗相和的定情物霞笺为证,对天盟誓。

    还有《玉环记》韦皋与箫玉离别时以玉环作为信物相约互许。

    《玉玦记》中秦庆娘以玉玦赠与赴京考试的丈夫王商,叮咛其务必早归,之后玉玦却又成为王商与烟花女李娟奴在癸灵庙歃血约盟时的一件信物。

    这些都是运用对象作为约定盟誓之信物的戏剧情节。

    其他尚有《紫钗记》、《春芜记》、《怀香记》、《鸾鎞记》、《飞丸记》等剧皆是将剧名所提示的关键对象。

    在剧情中则作为生旦二人互定情意或许诺婚事时交付对方作为信物所用。

    即使不以信物为凭,约定与承诺一样可以成立。

    像是向天立誓或求神为证的约定盟誓亦频繁出现于传奇剧情之中。

    这样的情节设计其实也反映出一种属于中华民族的宗教信仰与价值体系。

    例如《还魂记》柳梦梅对神天誓言与杜丽娘死生与共,《焚香记》里王魁与桂英海灵庙中焚香立誓情意不移。

    在《还魂记》中,柳梦梅在与杜丽娘相约立誓后,方知其非人为鬼。

    真情也许真能克服所有阻碍,柳生的惊诧延续不过片刻即能坦然接受此番事实,这样的剧情安排实稍嫌促迫草率,或者可以进一步利用此一特殊的事件条件制造出更强烈的戏剧冲突或情绪转折。

    但相约立誓的对象竟为鬼魂多少也创造出异于其他戏曲的新意与趣味。

    相同的故事题材在南戏是为《王魁负桂英》,到了明代则被改编成传奇剧本《焚香记》。